现在社会越来越注重质量,在这样一个大前景下,各种产品与服务已慢慢趋向于标准化,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风潮,因此也就有了像ISO等国际组织的出现,它也促使了企业和市场的体系标准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股标准化之风将达到高潮。因此各种蕴涵标准化的名词也是很重要的,以下便是几个重要的词 ...
现在社会越来越注重质量,在这样一个大前景下,各种产品与服务已慢慢趋向于标准化,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风潮,因此也就有了像ISO等国际组织的出现,它也促使了企业和市场的体系标准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股标准化之风将达到高潮。因此各种蕴涵标准化的名词也是很重要的,以下便是几个重要的词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1997年11月7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根据商务部2006年《“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规定,中华老字号(China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一、申请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二、申请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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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
按照中国法律,摄影师不能在私人场合(家中,私人庭院,私人会所,私家医院,养老院)拍摄他人照片,除非得到他人的许可(书面,肖像权授权书),就是记者也不行。一般而言,在室内和私人空间拍摄的照片最容易触犯个人隐私权。
摄影师如果在公开场合拍摄的人物照片,例如在 T台,舞台,展示会等场合,一般只能用于新闻报道用途。不能用于商业宣传,商业价值不大。
人物照片有肖像权授权书才能被广告公司采用,所以能够拍完签下肖像权授权书,才是出售商业图片的首要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请参照本指导意见内容,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 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定义: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以在大气中变深的材色进行红木分类)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必备条件的木材。此外,上述5属中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符合本标准的也可称为红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木国家标准(红木 GB/T 18107-2000)
( 2005-11-04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树种名称及其木材的类别和特征。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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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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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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